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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這個條文其實我本來不怎麼注意

不過今年的四等書記官考試考到了這一題

讓我一時雖然記得條號及大致上的意義 但還是無法振筆疾書QQ

因此在這裡來整理一下這個條文的重點


刑法第344條 普通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此罪成立的要件有二:

(1)乘人急迫(因為經濟上的壓力所以急需用錢)、輕率(沒辦法慎重考慮而下決定)、無經驗(沒有借貸的經驗)或難以求助(此為103年新增)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2)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最高法院 27年度上字第520號判利有解釋此兩個要件為:

(1)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

(2)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

可見「顯不相當之重利」是要審酌民情而定,而這個標準是什麼呢?實務上多是參照民法所規定的法定最高年利率。


民法第205條 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此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防止重利盤剝(避免債權人放高利貸讓經濟差的債務人無力清償),如果包含超過週年20%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另外,借款利息之計算於預扣利息之情形,應以貸與人預扣利息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計算利率之基準。

實例:如以每10日為1期,每期支付利息2400元,且先預扣第1期之利息2400元,實際貸與金額為2萬7600 元,年息為多少?

算式:2400元×3÷2萬7600元×100%≒26.08%(月息),26.08%×12≒ 312.96%(年息)

因此此例已超過法定最高年利息!!

實例2:借款10萬元,先預扣利息2 萬元,並約定以每15天為一期,每期利息1萬元,年息為多少?

算式:實際支付金額為10萬-2萬(預扣利息)=80000元,10000元×2期÷80000元×12月×100%=300%(年息)

此例也超過了法定最高年息。


回到刑法第334條普通重利罪,舊法原定最高法定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但於103年修法改為三年,修法理由表示原本的法條沒有考慮到行為人惡性與被害人受害的程度,不足以遏止高利貸的歪風,因此才會提高最重法定刑,讓法官有更多的科刑空間。

另外,此罪第二項並規定不可以使用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來當作收取高額利息之藉口,只要總額與原本顯不相當,即該當此罪。


刑法第344-1條 加重重利罪(暴力集團討債條款):

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條為103年增修,立法理由是因為社會上暴力討債的案件層出不窮,比單純收取或索討重利的行為還要惡劣,危害性也更強,因此新增此條以為因應。

另外,此條為不當重利索討之概括規定,比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科刑還重,同時觸犯只論以加重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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